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民用核设施划定规划限制区,合理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规模。规划限制区内不得建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大型的旅游、娱乐等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