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