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