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