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