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