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高压输变电设施、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等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