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开展放射性监测,每年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监测结果和年度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