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出具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