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应当依法对废旧金属原料开展放射性检测,对其来源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产品溯源档案、销售档案和检测档案;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