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运输资质,使用国家许可的运输容器,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