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台账,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中申报、更新。销售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向购置方出具放射源回收承诺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