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只能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销售、转让,并与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相符合。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依法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禁止向个人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