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只能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销售、转让,并与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相符合。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依法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禁止向个人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