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