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第五条已修改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