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