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社会群众监督举报等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