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