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配备与当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官方兽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