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隔离、留验、补检、处理时,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