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