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三日内向捕获地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