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在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处动物检疫申报点,负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