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在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处动物检疫申报点,负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