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对市政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