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损害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