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管、水务、卫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