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盗水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二)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四)在输水暗渠上设泵抽水的;

(五)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用水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