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盗水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二)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水的;(三)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四)在输水暗渠上设泵抽水的;(五)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用水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