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及时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交纳水费。因用户原因用水性质无法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收缴水费。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计量仪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前,按照前三个月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照前三个月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应当及时恢复计量。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