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及时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交纳水费。因用户原因用水性质无法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收缴水费。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计量仪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前,按照前三个月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照前三个月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应当及时恢复计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