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供水。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