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供水。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