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保证水质常年达标;
(三)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四)建立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五)受委托的水质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使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用户公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