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接报后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需要。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储水设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