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员无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