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无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