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持证上岗,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公开服务内容、收费、维修标准;

(五)按照规定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