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二)盗窃供水设施;

(三)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水;

(四)影响室内供水设施维护的装饰装修;

(五)不同水质的供水管网、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六)向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七)在供水管网(渠)保护区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或者修砌建筑物、构筑物;

(八)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