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二)盗窃供水设施;
(三)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水;
(四)影响室内供水设施维护的装饰装修;
(五)不同水质的供水管网、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六)向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七)在供水管网(渠)保护区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或者修砌建筑物、构筑物;
(八)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