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户使用的结算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可以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及时更换,并承担测试费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