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涉及市政供水设施的建设、拆迁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拆迁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情况。因施工危害市政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施工不当造成市政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水量损失,向供水企业赔付水费。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小时内采取停水措施。

水量损失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单位时间管径流量×跑水时间×综合水价。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