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供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因更新改造或者检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恢复费用计入工程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