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因更新改造或者检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恢复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