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居民用户结算水表(不含水表)至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居民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共用供水设施,鼓励新建住宅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负责运行维护;既有住宅的居民共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非居民用户以其围墙或者建筑外墙为界,墙外的供水设施及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有供水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