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接待容量接纳游客或者没有为游览活动提供必要安全保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三)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四)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的;
(五)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其他不履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