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