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