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更新、抚育、林相改造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砍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载明的树种、数量和地点进行砍伐,按期完成补种或者异地造林任务。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