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设计单位出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二)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节能数据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数据不符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