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二)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