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

(二)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