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