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建设、商务、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督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