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条有效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和供热、制冷、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等用能系统。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