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建设、商务、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督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