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水务、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